武汉中环水立方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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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环水立方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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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M层
邮箱:zhslffhq111@163.com
 

科技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帮助进入孵化器接受孵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同时为规范管理孵化器对科技企业的投资,避免风险,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结合孵化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对科技企业投资由孵化器企业服务部归口管理。
第三条 投资对象:
1.进人孵化器接受孵化的科技企业;
2.经孵化器孵化成功毕业的科技企业;
3.经孵化器认可的其他企业和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包括下列形式:
1.科技项目种子资金投资;
2.科技企业股权投资;
3.经孵化器认可的其他项目投资。
第五条 科技企业(项目)需要孵化器投资的,须向孵化器企业服务部提出投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2.法人代表工作经历和个人资信证明;
3.项目的技术、市场、经济可行性报告;
4.企业发展计划;
5.企业财务报表、税务凭证;
6.中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企业服务部接到企业申请后指派专人按下列内容进行调查:
1.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经营负责人的个人信誉;
2.项目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条件、社会协作条件;
3.企业经营、财务状况;
4.孵化器认为其他需调查的情况。
第七条  企业服务部可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应的专家咨询小组协助调查,并做出调查报告。调查人根据调查做出评估报告,报告须包括投资的可行性、风险及其规避。评估报告由调查人签字。
第八条 评估报告由企业服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决策后由企业服务部和财务部安排投资事宜。
第九条 孵化器对企业投资的来源包括:
1.孵化基金;
2.投资盈利;
3.政府、企业、社团、境外机构及个人对孵化器的投资和捐赠;
4.向银行、企业和财团融通的资金;
5.已经属于孵化器的各类资产。
第十条 孵化器投资的管理,原则上行使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孵化器对每笔投资均指派投资专员负责。投资专员根据与企业的投资协议,受孵化器派遣出任企业股东、董事、经理人员,并根据孵化器授权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十二条 投资专员行使其投资管理权利时,归口企业服务部管理,其行为须凤维护孵化器利益为前提,严格按授权范围进行;投资专员有义务配合企业服务部的管理工作,按企业服务部要求收集、报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投资专员对孵化器投资的安全、增值负有责任。对投资风险须提交风险规避办法,否则,将视为渎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孵化器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企业服务部起草补充、修改条款,经办公会议通过后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企业服务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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